違章被處罰后多長時間能行政復議
一、違章被處罰后多長時間能行政復議?
違章被處罰后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以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通知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
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二、行政復議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申請行政復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單位批準該組織成立的文件復印件、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復印件一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4、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托書;
(2)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果有違章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
行政處罰,但除了警告之外,只要涉及扣分和罰款的,公安機關沒有權利以口頭方式通知當事人,沒有書面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行政處罰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