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和借條之間的區別:1、代表的法律關系不同。欠條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結算,能表示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并非一定是借貸關系,說明在出具欠條之前或者之時,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而借條實際上是一種借款
合同的憑證,或者說是一種簡化了的借款
合同,說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借貸關系,產生的是借貸之債。2、使用的情形不同。“欠條”是在雙方有業務往來,但是相關賬款尚未結清,在結算的時候,應付款一方向應收款一方開具的書面憑證。而“借條”則一般用在向自然人或者企業借款的情況。3、產生的原因不同。欠條可以是借貸之債產生的,也可以是侵權之債亦或是
合同之債。而借條一般是借貸之債產生的。4、舉證責任不同。持有欠條方向法院
起訴的話,舉證責任要大于持有借條方的舉證責任。欠條持有人先要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若對方認可或者不否認,那么此欠條的證明力即可。如果對方否認欠條形成的事實,那么原告還需進一步提供證據證實自己所陳述的欠條形成的事實。但是借條持有人
起訴的話,無需這樣,無論對方認不認可,其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條形成的事實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寫有還款期限的借條,應該在還款期限到期后,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還不出錢,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寫借條;沒有寫還款期限的借條,有二十年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