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
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
執行,分為兩種:一種是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另一種是死刑緩期
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不再
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種。刑法第五十條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
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
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
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