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的時效是幾年?
一、
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的時效是幾年?
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的時效是兩年,根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
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后,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
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于“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后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后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
行政處罰。
4、對于大多數
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
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于
行政處罰的有效
執行。
二、
行政處罰的
執行程序
(一)一般規定
1、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2、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
行政處罰不停止
執行。
3、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
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罰款的收繳
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三)行政強制措施
除經申請和批準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都是有既定的追訴時效的,此時效是由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各國家機關的職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需要看一下違法案件是否已經超過了時效,若是已經超過了,就不能再處罰違法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