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行政處罰的強制
執行能不能撤回
一、對
行政處罰的強制
執行能不能撤回?
對
行政處罰的強制
執行可以撤回申請,需要申請強制
執行的行政單位向法院遞交撤回強制
執行申請書。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
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
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在
執行中或者
執行完畢后,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
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二、
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
起訴又不履行,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以強制
執行權,或者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郵政部門由于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強制
執行權,其做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在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范圍。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
執行的內容。
《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處罰無效。可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具有法律依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主體資格合法,依法已經窮盡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程序、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并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等。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以
執行的內容,即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被
執行人具有給付的內容。對于郵政執法而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即具有可以
執行的內容;警告、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就不具有可
執行性。
(三)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
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人民法院
管轄。
從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單位的
行政處罰強制
執行申請書以后,法院還要進行審查的,審查期間如果
行政處罰相對人主動繳納了行政罰款或履行了應盡義務的,就沒有必要再讓法院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