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
執行的
行政處罰條件是什么
一、申請法院
執行的
行政處罰條件是什么?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
執行的內容。
(三)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
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人民法院
管轄。
二、逾期不
執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
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行政處罰。
四、
行政處罰的
執行機關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
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
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行政相對人對
行政處罰有爭議,可以按照
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通知,在法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若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
執行行政處罰,行政單位有權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