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具有獨立性《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規定了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及股東責任的承擔問題,股東認購公司股份,以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不對公司的產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便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
股權,公司財產也不會減少,也不影響公司的持續存在。二、
股權轉讓過程中當事人可約定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
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
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說明了當事人對
股權轉讓中的公司
債權債務問題可自主商定。
股權轉讓后
,受讓人取得轉讓人在目標公司的股東地位,享有原股東權利,并承擔原股東義務。
換言之,
股權轉讓時受讓人和轉讓人,為確定
股權價值往往就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目標公司的實際已知債務和潛在侵權、擔保債務都應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
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往往在
股權轉讓
合同中設定目標公司債務風險負擔或擔保條款,約定由轉讓人承擔目標公司在
股權轉讓前的債務。
股權轉讓中的公司對外債務與
股權轉讓無關,股東和公司之間
債權債務分配問題由轉讓和受讓當事人約定,一般而言,
股權轉讓前的
債權債務是由轉讓人自己承擔,轉讓后的
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