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不按
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
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
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
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
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
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
起訴的案件,在不得
起訴的期限內
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