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監視居住時間有多久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
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
取保候審短些并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
起訴和法院審判工作,并作出相應的處理。附帶說明一下,指定居所
執行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監視居住遵守什么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
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實踐中,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而通常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過,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在監視居住期間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