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
票據持有人因
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
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被申請公示催告的
票據需按
票據法的規定填有出票日期且印鑒齊全。二、申請公示催告需提交的材料1、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
票據名稱、出票日期、發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額、付款人、持票人、背書人等
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出示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并提交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三、申請公示催告的費用1、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并負擔辦理公告的費用。公告費用按人民法院報的收費標準
執行。2、申請費的交納辦法:(1)立案庭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后,開具預交訴訟費用通知單。(2)申請人持通知單到銀行設在法院的收費處交費。(3)申請人持銀行開具的交費證明到法院財務室開具訴訟費用收據。(4)將財務室開具的訴訟費收據交立案庭。《
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與
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
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
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
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
票據上簽章,并出示
票據。其他
票據債務人在
票據上簽章的,按照
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本法所稱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
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
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
票據責任,是指
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
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