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會改判。二審法院判決有多種可能,可能維持原判、可能發回重審,也可能做出改判。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法院二審審理
上訴案件是這樣分別處理的: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屬于第三種進行重審案件的當事人,不服時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當事人對前兩種情況二審判決裁定,因已發生法律效力若認為確有錯誤、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
執行。當事人提出申訴,應當出具申訴狀,指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并提供證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