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制造行為,經銷商侵害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以下情況下,經銷商可能免于賠償。一種是經銷商有合法來源可以證明其對所經銷商品侵犯他人的
商標權是不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經銷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于賠償。第二種是在先使用,即注冊
商標被授權之前就已經銷售,即銷售在先。總的來說,經銷商對于自己代理的商品應該盡到一定的審核義務,該商品是否具有授權,是否具有
商標注冊證,盡到了相應的審核義務,至少可以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a href=shangbiao/>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
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