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商標名已經注冊后,筆名就不可以用
商標名,否則就是侵權行為。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