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需支付賠償金:1、在勞動
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
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shù)額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勞動
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