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從
拘留再到法院開庭要多長時間,要看具體情況。刑事案件從決定
拘留到法院開庭,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
起訴兩個階段,其中立案偵查階段刑事
拘留不超過三十七天,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可延長;檢察院審查
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復雜可延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