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
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
保險費;(二)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三)勞動者因工致殘,已由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四)勞動關系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①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②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五)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
保險關系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