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6年新勞動法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二、解除勞動
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 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
合同終止:(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2)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4) 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
合同的。綜合上面所說的,工作了十六年而被解除勞動
合同,對于此情形勞動者完全是有理由讓單位給予補償金,但對于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實際收入來進行計算,一般工作的時間越長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會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