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涉刑立案標準:假冒注冊
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假冒注冊
商標罪中增加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假冒兩種以上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也屬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
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