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
合同的,要相應地免除或減輕責任。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為使不可抗力的范圍具體化,我國有關法律作出了專門規定,具體有如下幾種: 第一,自然災害。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盡管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已不斷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但自然災害仍頻繁發生并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
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國法律將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災害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責任。 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以后,政府當局頒發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如訂立
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某些運輸
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發事件阻礙
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于
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按照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