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合同的的訴訟
管轄權如何確定
經濟
合同糾紛發生后,如何向人民法院
起訴
(一)從經濟
合同的地域
管轄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經濟
合同引起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也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選擇好案件的
管轄法院(如事先規定好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
管轄
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
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從法院的級別
管轄來區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
起訴;涉外案件和重大的、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特別重大、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
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
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
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
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在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時,應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提供盡可能詳盡的證據材料。在遞交
起訴狀的同時,還要遞交與被告數相同的
起訴狀副本,以便人民法院轉給被告作答辯。法定代表人如能親自參加訴訟,要持證明自己身份職務的介紹信;如果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應填寫授權委托書。
起訴時,還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訴訟費。案件審結后,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大小照比例分擔。
案件的
管轄還和糾紛標的的大小有關,若標的足夠大,一審就可以由中級法院
管轄。如果案件有重大影響,如有純商業行為之外的意義,地區高級法院可以提審,一審案件也可以有地方高院來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