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的
執行程序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
拘留的處罰
執行程序包括調查
進行行政
拘留的處罰
執行之前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行政
拘留的處罰
執行程序包括決定
進行行政
拘留的處罰
執行中,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罰
執行的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執行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
執行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
執行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
執行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
執行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行政
拘留的處罰
執行程序包括
執行
進行行政
拘留的處罰
執行的時候對被決定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
拘留所
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派出所對打架斗毆者,一般是給予5-10日的行政
拘留,如果情節嚴重的,一般是給予10-15日行政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