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公司需要誰舉證
?一、員工告公司需要誰舉證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
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出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 因此,為了確保舉證責任分配的公平,對于特定事項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二、舉證的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
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定》第五條
在履行勞動
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
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
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
合同關系變更、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
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