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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后果。從總體上說
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
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
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
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
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
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
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
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
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
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
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
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
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