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否可以解除,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1、繼子女受繼父母的撫養并已經成年獨立生活,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繼父母結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繼父(母)和生(父)母
離婚的也不能自動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雙方提出解除的,達成合意后解除。不論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是否解除,如果繼父母在年老無勞動能力或者無經濟收入時,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即后贍養義務。
2、繼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
離婚的,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再撫養繼子女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關系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由生父母撫養,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當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終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子女
撫養權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解除。
4、第3種情況下,繼父母不愿意再撫養繼子女的,另一方生存的父母也不愿意撫養該親子女,如何處理?
本人認為當然應該由生父母撫養,
5、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生父(母)又死亡的,繼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撫養能力的(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愿意撫養該未成年人。
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如果未成年人無撫養人,將侵害其的被撫養和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