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開發商進行
合同詐騙的話,這個時候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的,如果雙方簽訂的
合同,并且規定了定金,那么應該按照雙倍進行賠償。“商品房”作為商品之一,受市場因素的影響,由買賣雙方協商進行買賣,屬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房地產糾紛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如果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開發商做出了“欺詐行為”,依照第49條,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品房買賣
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