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資,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工資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試用期滿后辭退員工,如果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