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只看證據,但是證據仲裁的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證據包括:勞動
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人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等。上述證明材料,申請人能提供的應盡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沒有,則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庭審后退回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