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清事實即可,但需要跟勞動者約定一致之后才可以。企業適度降薪是有法可依的,法律并未對勞動
合同履行中的調崗降薪做出過多限制性規定,只要求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值得提出的是,用人單位做出調整之后,勞動者默示、實際履行的也視為協商一致。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