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申請仲裁爭取補償金,如果員工無過錯,
合同期內公司無權解除勞動
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的,要視具體情況來確定單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如果單位是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3、如果過了試用期的,則單位首先應該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再根據單位辭退員工是否合法來確定單位的法律責任:4、如果用人單位是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5、如果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