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
執行員
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
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
執行:(一)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
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第二百三十八條 公證債權文書
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
執行期限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
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
執行書或者移交
執行書,應當向被
執行人發出
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在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沒有什么特殊情況,原則上是必須要
執行的。
執行的標準就按照判決書判決的標準
執行,若拒不
執行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可能構成拒執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