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后,非緊急情況下,一般不要自行墊付醫藥費。因為如果墊付了,則要保存好
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收款憑證和診療證明,以此向
保險公司和當事人證明以墊付了醫藥費,并作為想
保險公司索賠、跟對方和解或者走訴訟程序的證據材料。《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
保險人賠償
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
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
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
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