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統一格式的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到
商標局注冊大廳索取。也可在網上下載。委托
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則由代理組織提供。辦理
商標轉讓申請須向
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1、《
商標轉讓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2、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
商標轉讓委托書》;3、受讓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4、按規定交納
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5、如果委托專業機構申請還要需交納部分費用(規費由委托機構定收)。《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
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
商標的,
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
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
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