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舉證。當事人應提供以下證據: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2.司機駕駛證、車輛行駛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3.死者直系親屬提
起訴訟的,應提交死者戶口簿以及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4.受害人傷殘法醫鑒定書以及殘疾等級評定證明;5.受害人經濟收入、家庭成員狀況的證明;6.醫院診斷情況的證據和醫藥費、殘疾用具費(以國產用具為準)、交通費、住宿費等單據;7.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提交財產名稱、原價值以及損失情況的證據;8.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