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項目有:(一)治(醫)療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四)康復治療費;(五)輔助器具費;(六)生活護理費;(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傷殘津貼;(九)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十)喪葬補助金;(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