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辦案行動快,至少可以有效地防止以下事態和意外情況發生:
(1)當事人中斷承包、租賃、聯營協議,脫鉤而遁,擺脫干系;
(2)當事人辭職、退職、退休、解聘而去、變成自由民,難以尋找;
(3)企業兼并、倒閉、撤銷,法人代表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卻不管;
(4)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新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將自有商品轉移、處理,全換上代銷商品,難以拿手抵債。
(5)債務人故意拖延,超過法定或約定的質量異議期限、商品質保期、保修期,申請
合同仲裁、質量檢驗仲裁和抗訴訟等有效期限;
(6)當事人找到裙帶關系,上下級、老同事、老戰友關系等,導致行政干預或法庭產生偏向,產生阻力。
(7)市場行情突變、價格大跌,原價討回的抵債物大大貶值。
債務人因上述種種方面的努力需一定時間,債權人調法趕在前面,爭取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