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本罪與后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二者的區別是:(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為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信息而仍決意為之;后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為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2)行為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為虛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對象則為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行為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后,再編造成為恐怖信息傳播出去,后面的編造并傳播行為乃為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后不可罰行為,應以后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但是,行為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之后,不是進行編造恐怖信息或傳播,而是編造另外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另外虛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為與前行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處罰的關系,兩者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與后罪實行并罰,不能以一罪論處。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量刑的標準,是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于虛假信息的認定,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對相關情況進行界定,如果相關信息并不構成虛假恐怖的信息,那么是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