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
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申請應當向處理
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
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