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方為機動車,三七責任,
保險的賠償方式為:第一,在交強險限額內由
保險公司不按比例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其中財產損失兩千,
醫療費一萬,傷殘賠償金等十一萬;第二,超出交強險限額內的部分,雙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
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
起訴侵權人和
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
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
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
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