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
拘留意味著行為已經涉嫌犯罪。刑事訴訟中的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有權決定采用
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
拘留。還有人民法院沒有刑事
拘留權。但是擁有司法
拘留的決定權。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而且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