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中有關于
離婚時孩子
撫養權的分配,但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雖然法律規定兩歲以下孩子通常由母親撫養,但是男方就沒有撫養了嗎?下面將對孩子
撫養權歸誰,兩歲以下孩子
撫養權歸誰的問題進行分析。幫助各位進行深入了解。
一、夫妻
離婚后孩子
撫養權歸誰
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則。以下是對不同情況下孩子
撫養權的劃分:當子女不足兩周歲時。如果
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以及兩周歲以下尚處于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
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當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
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另外還可以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由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
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
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兩歲孩子
撫養權法院如何分配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應當屬于處于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隨女方生活。同時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不是母方無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義務,不撫養嬰兒,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3、在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嬰兒,嬰兒從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養等情況下,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4、父母雙方協議并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準予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并且還須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定,更有利于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夫妻
離婚孩子
撫養權歸誰呢?這還需要根據實際的一些因素進行考慮,包括孩子的年齡、父母的經濟收入、家庭環境等等。總之,法官在對
撫養權作出判決的時候,會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一切以子女的利益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