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司
證券職權罪立案條件是什么?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2、金融
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
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
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
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
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二、濫用公司
證券職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
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
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濫用公司
證券職權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比如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如果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設立條件,但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了營業執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