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下面情形屬于個人財產: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