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
執行人、被
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
執行人撤回
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
執行人和其他
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
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
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收到申請后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可以完成,但這主要看法院安排時間,只能與法院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