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指定
管轄的規定有哪些在訴訟中,針對一些有特別情況出現的案件,法院會選擇以指定
管轄手段來對
管轄權進行確定。那么你對于指定
管轄了解多少呢?法律對于指定
管轄的規定又有哪些?指定
管轄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我們將在下文為您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一、法律對于指定
管轄的規定
指定
管轄是訴訟過程中會用到的,因此,指定
管轄的主要法律依據集中在程序法中。
(一)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
(二)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2、第18條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
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
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3、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的,應當將指定
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
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4、第22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
(四)
行政處罰法
《
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
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
管轄。”
二、指定
管轄的處理方式
1、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
管轄不明的案件的
管轄權
管轄不明的情況,諸如刑事案件發生在兩個人民法院
管轄范圍的交界處,而兩個人民法院
管轄的范圍的行政區劃沒有確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確定,這樣形成互爭
管轄或互相推諉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
2、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變
管轄權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情況,包括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該人民法院審判受到嚴重干擾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審判權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的,應當將指定
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
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指定
管轄的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程序法中,在申請指定
管轄時,當事人要對指定
管轄的相關法律法條有一定的了解,避免錯失良機。因此,我們建議您尋求理論基礎扎實、經驗豐富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