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是不能繼承的,因為農村的土地基本上都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于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xù)經營,這有助于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該項規(guī)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于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系,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于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
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fā)包,或嚴格用于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二、可以繼承的
遺產范圍包括哪些?(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此外,還包括個人承包的收益。關于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問題,簡單點來說加人不加地,減人不減地,所以不存在著繼承說法。除了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這種土地,如果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其他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土地的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