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安排補休或者有關政策落實工資。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若因企業安排提供了勞動的,應當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或者給予調休。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受疫情防控工作影響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的工作報酬,勞動
合同不能解除,到期的應當續延。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