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過程中什么是無
醫療過失糾紛
一、治療過程中什么是無
醫療過失糾紛?
無過失醫患糾紛是指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是
醫療意外、并發癥等其他原因所致,并非因醫護人員責任性因素或技術性因素的過失所引起,但患者一方卻認為不良后果是醫護人員在工作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
醫療事故,進而醫患雙方間發生糾紛。無
醫療過失糾紛的常見原因包括:
(1)疾病的自然轉歸導致的糾紛。
(2)難以避免的并發癥導致的糾紛。
(3)
醫療意外導致的糾紛。
二、
醫療過失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
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
⑴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⑵
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
⑶缺乏基本
醫療護理條件;
⑷對疑難病癥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
⑴誤診。
⑵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⑶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
⑷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
⑸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
⑹擅自做無指征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
三、發生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
醫療事故、可能引起
醫療事故的
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
醫療機構負責
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
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
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
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實在患者治療的過程中,比如常見的做手術,做手術本來就是有風險的,如果院方在整個做手術的過程中是沒有任何過錯行為的,手術結束以后因為并發癥導致患者過世的,患者家屬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要求院方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