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或者一個單位行駛證屬于一種法律責任界定。也就是說,當車輛出現事故、逃逸、查詢等問題的時候 ,只可以有一個唯一對應對象,那個人就是行駛證上的名字主人。所以,在行駛證上只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去公證處公證車輛為兩個人共同共有。《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
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
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