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銷售非法
商標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串通銷售非法
商標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串通銷售非法
商標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
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和國家
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三、單位觸犯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話怎么處理?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在注冊策成功之后,
商標權人是可以將
商標轉讓給非
商標權人的。但若是公民或者是單位,采取欺騙等的方式,成功從
商標局獲得了
商標證,然后在明知
商標是假冒注冊的前提之下,又實施了
商標的轉讓行為,此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串通銷售非法
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