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我國《
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
合同。 (二)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 該兩項債務立于對價關系。 2. 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 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三)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四)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
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
合同。